关于落实《建立财政资助科研项目形成专利的声明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4-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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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各单位:

《国家知识产权局科技部财政部自然科学基金委国家国防科工局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关于印发建立财政资助科研项目形成专利的声明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知发运字〔2024〕3号)(附件1)要求“财政资助科研项目承担单位或个人在财政科研项目专利申请时,需对该专利申请所依托的项目类型、项目名称、项目编号等信息进行声明”,根据文件精神和要求,现就我校落实该项工作的安排通知如下:

一、项目范围

此次声明制度率先在中央财政投入的部分科研项目中实施,范围包括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含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重大专项接续项目、面向2035的重大项目等)、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等国家科研项目,以及国防和军队建设科研项目。

二、声明要求

1. 新申请专利的声明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专利负责人在新申请专利时,应主动提供财政资助科研项目专利声明信息至所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由专利代理机构登录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业务办理系统,按照要求办理声明业务。国防专利按照相关要求在国防知识产权业务系统中声明。

2. 已受理尚未授权专利的声明

1)南京经纬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南京苏高专利商标事务所、南京纵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三家代理机构代理的专利,以及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自行申请的专利,请专利负责人填写附件2《财政资助科研项目形成专利的声明登记表,各单位统一收集后于2024422日前反馈,纸质版加盖单位公章报送科技处成果科,电子版发送成果科邮箱kjccg@hhu.edu.cn学校将集中办理声明手续

2)其他专利代理机构代理的专利,请专利负责人主动联系递交该专利的专利代理机构,如实提供专利声明信息,敦促其按照要求办理声明业务。

3. 已授权专利的声明

可自愿声明。如需声明,请按照本通知第二条第2点的要求办理。

三、注意事项

1. 每个财政科研项目专利只能声明一项财政资助科研项目信息,涉及多个财政资助科研项目的,仅声明其主要资金来源的项目信息

2. 未进行声明的财政科研项目专利不得作为项目结项验收的成果。

3. 声明信息提交后,无法撤回修改且同一专利不可重复提交,请各单位和个人确保信息填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联系人:施学哲83787062

办公地点:河海馆323

科技处

2024319

关于落实《建立财政资助科研项目形成专利的声明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pdf

附件1-《建立财政资助科研项目形成专利的声明制度实施方案》.pdf

附件2-财政资助科研项目形成专利的声明登记表.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