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3年河海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结题验收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3-10-11
浏览次数:
738

各单位:
   根据(河海校科教〔2011〕117号文件规定,现组织2013年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结题验收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验收范围
  1、2011年度立项的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
  2、2009年度、2010年度立项的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项目未结题的项目
二、考核指标
  1、自由探索项目(包括青年教师项目、国家青年基金培育项目、新引进教师科研启动项目)
  (1)理工类项目至少发表1篇SCI检索论文和1篇EI检索论文,或2篇SCI论文;主持申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1项;参加1次与研究项目有关的国际或国内大型学术会议。
  (2)人文社科类至少在《河海大学文科学术期刊榜(修订)》规定的C类以上期刊上发表1篇论文(外语类至少发表2篇CSSCI论文);主持申报部省级以上哲学社会科学基金1项;至少参加1次与研究项目有关的国际或国内大型学术会议。
  2、研究生科研创新能力培养项目。
  理工类至少发表1篇SCI论文,参加1次与研究项目有关的国际或国内大型学术会议;人文社科类至少发表2篇CSSCI论文,至少参加1次与研究项目有关的国际或国内大型学术会议。
三、工作步骤
  1、10月12日前,学院从科技处领取《申请书与任务书》、《延期验收申请》、《中期检查报告》发给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按本通知要求,准备验收材料报学院科研秘书,并提供验收报告和研究报告的电子版,文档名称:“项目负责人姓名——业务费验收”,如:“王勇——业务费验收”。
  2、11月8日前,各学院科研秘书统一至财务处、审计处办理本单位承担项目的财务决算审核、财务审计。
  3、11月20日前,各学院完成初审,将验收材料合订本、“2009年和2010年度业务费验收项目汇总表”(附件4)和“2011年度业务费验收项目汇总表”(附件5)纸质版一份,签字盖章后报河海馆224,汇总表、验收报告(附件1)和研究报告电子版发至邮箱xmglk@hhu.edu.cn,主题是“单位名称-业务费验收”。
四、相关说明
  1、财务决算表的填写和审核
  (1)“预算经费”填写与审核: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立项《申请书和任务书》中的经费预算填写,各学院科研秘书负责审核。
  (2)“支出经费”填写与审核:项目负责人登录财务处网站,点击经费综合查询,输入相关信息(其中部门编号为2013,项目编号和密码均为财务编号),查询经费使用明细并填入经费决算表,由科研秘书统一交财务处、审计处审核。
  2、参加会议证明材料
  项目负责人提供会议通知和相关证明材料(如会议论文复印件),由科研秘书审核签字后盖学院章。
  3、检索论文认定
  认定范围:本次验收只认定项目负责人为第一作者,以河海大学或校内各单位发表,且发表时间处于项目实施周期内的论文。收到录用通知尚未发表、项目负责人作为通讯作者、研究生项目中导师是第一作者的论文均不予认定。论文认定方法见附件3。
  4、项目延期和中止
  (1)项目延期
  对于不能按期完成研究任务和考核指标,可由项目负责人提交《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延期验收申请表》,经所在学院初审后统一报科技处审核,并报校“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领导小组”审批。项目延期最长一年,延期项目负责人在完成所承担项目研究任务和考核指标前,不得再次承担基本业务费项目。已延期过的项目不得再延期。
  (2)项目中止
  对不能完成研究任务或考核指标的项目,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中止项目申请,说明中止原因,经所在学院初审后统一报科技处审核,并报校“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领导小组”审批。对于中止项目,将据执行情况全额或部分追回资助经费。对不能完成研究任务或考核指标的研究生项目,一律按中止项目执行。
五、验收材料及装订顺序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验收材料合订本包括:
  1、《河海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申请书与任务书》原件;
  2、《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项目中期检查报告》;
  3、《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延期验收申请表》(仅09、10年项目需提供);
  4、《河海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项目验收报告》;
  5、研究报告(不少于1万5千字);
  6、经认定的检索论文复印件;
  7、会议通知。
  相关材料双面打印,按顺序装订成册。

  科技处联系人及电话:陶冉冉6304
  财务处联系人及电话:陆海清6264
  审计处联系人及电话:程晓芳6208


附件1: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验收报告
附件2: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延期验收申请表
附件3:检索论文认定办法
附件4:2009年和2010年度业务费验收项目汇总表
附件5:2011年度业务费验收项目汇总表
                                         科技处
                                                       2013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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